一、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教師依法實行申訴權利🧎♀️,維護教師合法利益🥍,保障和監督學院及各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與學院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教職員工🥽。
第三條 教師行使申訴權利,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各項規章製度。學校處理教師申訴事項,遵循合法公正👨🎓、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申訴不得加重處罰的原則。
二、申訴的範圍
第四條 教師(以下稱“申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學院提出申訴:
(一)認為在人事安排、職務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訓進修🚓、考核獎懲、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學院有關職能部門和學系做出的處理決定的🥳。
(三)認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職後未能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教師應當享受的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
第五條 下列情況,教師不可以向學院提出申訴:
(一)認為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認為與學院沒有隸屬關系的單位或組織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不是學院行為,而是其他教師🤼♀️、學生、校外人員等。
(四)其他學院按規定不能受理的申訴🕵🏻♀️。
三、申訴的處理
第六條 院長辦公室為受理申訴的部門。
第七條 申訴原則上需要本人提交書面申請,確實不能書面申請的,也可以本人到場提交口頭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受理申訴的人員應當當場記錄,申訴人核實後親筆簽字。申訴材料應寫明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基本情況。
(二)被申訴人(部門)基本情況。
(三)申訴請求。
(四)事實與理由🌳。
(五)提出申訴的時間。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八條 受理申訴的部門接到申訴人的申訴申請書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如果不受理,則需要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九條 受理申訴的部門在決定受理申訴後,應當根據教師申訴的事由成立專門的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委員會”),負責處理該申訴🤵♀️,並提出具體意見。申訴委員會對教師申訴的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
第十條 申訴委員會一般由三至七人組成,組成人員必須是單數,一般由與申訴事項有關的學院領導🎏、部門負責人和學院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組成。事由重大或復雜的,可吸收其他部門有關人員、教師和教代會代表參加。
第十一條 申訴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書面審查或召開聽證會的方式處理申訴。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的🍾,申訴委員會也應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開展必要的查證。采取聽證會的方式進行審查的,應按照學院信訪工作有關召開聽證會的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 申訴委員會經研究審查後,做出維持原處理決定或者變更原處理決定的意見,並通知申訴人和做出原處理決定的部門。經申訴人或者原處理部門要求,可以出具書面意見。
第十三條 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一般不停止執行。如必要↙️,經申訴人或相關部門提出,申訴委員會可以建議暫緩執行。
第十四條 申訴人對申訴委員會做出的不受理決定、處理決定書🤵🏼♀️、書面回復等不服者🏂🦋,可以自收到申訴決定後30日內申請復議👆🏽。
第十五條 申訴處理決定之前,申訴人要求撤回申訴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訴,接受和撤回申訴都要做好記載。
第十六條 申訴人在自動撤回申訴或者接到受理申訴處理決定後🦩,不得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阻攔、壓製教師依法進行申訴🤰,不得對申訴人打擊報復或者陷害。
第十八條 申訴人應當依法據實提出申訴,不得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匿材料🎛,不得製造假證誣陷他人。申訴人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申訴委員會應當澄清事實,並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對故意製造假證、誣陷他人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必要時可以移交司法機關👨🚒。
四、其他
第十九條 申訴人提出申訴,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院做出的處理決定之日起1年內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申訴的🙆🏼♂️,經申訴委員會批準可以延長期限🖼。如申訴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提出申訴🫡,申訴委員會可以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受理申訴的人員是被申訴人,或者受理申訴的人員本人及其近親屬與申訴事項有利害關系,或者與申訴事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申訴事項公正處理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申訴人有權要求回避🐀。回避決定由申訴委員會做出👨🏿🎓。
第二十一條 申訴委員會進行評議時采用不公開方式↖️,成員意見應予以保密🫸🏽。處理決定未送達申訴人前,不得公開申訴處理結果👩❤️👨。涉及當事人隱私的申訴案件🏇🏿,當事人的基本資料應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在院長辦公室,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摩臣2平台
202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