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目的:為促進國際合作交流,拓展學生國際視野,增強學生競爭力🤹🏽♂️,鼓勵優秀學生赴臺灣醒吾科技大學開展學習交流活動,特訂立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資格🦍:
(1)具有本院學籍(全日製)並且就讀滿一年的學生。
(2)政治思想合格🦺🏄🏿♂️,學業成績優良🐢,無違規違紀現象。
(3)符合上海市臺辦以及其他有關赴臺交流的規定🎯💇🏼♂️。
第三條 申請流程:
(1)申請人根據院長辦公室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
(2)院長辦公室會同學系及相關部門初審🧘🏽♀️。
(3)初審通過者提交院務會議審核。
(4)院長辦公室將審核通過者報靜安區教育局𓀑、靜安區臺灣事務辦公室。
第四條 交流活動期限🚣🏼♀️:獲得批準的申請人🤵🏻♀️,由學院統一組織赴臺灣醒吾科技大學學習交流一個學期。具體起止時間參照醒吾科技大學的學期安排👩🏿🔧。
第五條 交流活動的內容:
(1)根據學院和臺灣醒吾科技大學有關規定,參加臺灣醒吾科技大學的學習🤴🏽。所修課程符合申請者本人的專業範圍💃,並經學院認可。學期結束獲得超過18學分以上🧠。
(2)參加臺辦、學院和臺灣醒吾科技大學組織的其他學習交流活動。
第六條 學分認定:
(1)學生赴臺灣醒吾科技大學所修學分,統一替換該生該學期應當在我院所修學分👩🏼🦱,並可以參與我院獎學金評定。
(2)未修滿18學分者🦨,必須在下一學期選修我院相關課程🥍,並修滿所缺學分。
(3)按照要求補修學分時🫵🏽,所選課程必須經該生所在專業主任認可,教務處同意。考試合格後方可獲得相應學分🈷️。
第七條 交流活動的總結🤾♂️:
(1)交流活動結束後,須提交臺灣醒吾科技大學出具的學業合格證明🖼、成績單,方能獲得學院給予的交流活動期間的相應學分👸🏿。
(2)提交學院規定的其他成績🧑🍳、證明🤹🏻、文件、總結等。
第八條 交流活動的管理🫵🏽:
(1)赴臺交流活動由院長辦公室組織、安排⚖️,學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統一辦理赴臺手續,統一赴臺並且統一返回學院。
(2)教務處、學生處協助做好學生的學業等事務的配合管理,赴臺交流學生所在學系協助院長辦公室做好學生赴臺交流期間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3)學院同一時期派出的赴臺交流教師做好學生在臺期間的現場管理工作。
第九條 獎學金管理🚵🏽:在臺灣醒吾科技大學學習交流期間表現優秀者🦓,可以獲得醒吾科技大學和學院頒發的獎學金。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按照臺辦和學院其他相應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學院院務會議討論,院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在學院院長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