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獎勵
第四十條 為鼓勵學生勤奮好學,學院設立獎學金製度,每學年度對品學兼優且平均
績點均名列專業前茅的學生分別頒發綜合獎一🤾🏽♀️、二、三等獎學金。
第四十一條 對學習成績好,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學生或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
學院授予“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畢業生”稱號或其他單項榮譽稱號🩱,並發給
獎狀💂🏼♂️、獎品等,事跡材料載入學生檔案。
第二節 處 分
第四十二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有關教師✫👩🏻💼、管理人員應及時查清事實💁🏿♂️,進行批評教育、幫助改正,必要時報學院學生處給予紀律處分👩🏽⚕️,處分分為五種: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留校察看處分期限為半年或一年🧑🏻🎄。學生在察看期內有顯著悔改表現者🗜,可提前解除對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間表現不好🖼,但尚未達到紀律處分者⚈🥰,可延長察看期🤹🏽♂️;如有新的違紀行為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畢業班學生受留校察
看處分,畢業時察看期未滿者,緩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三條 學生打架鬥毆從嚴處分:毆打他人情節較輕者💗,應在班級公開檢討,向
被打者賠禮道歉,並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或故意為他人作偽證者給予
警告或嚴重警告;挑起事端或策劃他人打架者,持械打人或為他人提供打架器械者🙋🏽♀️,打人至
傷者🧑🏼,參與群毆者(群毆為首者加重處理),均應承擔醫療費和賠償經濟損失,同時視情節給
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四條 凡有偷竊、詐騙或有銷贓行為者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外,
視情節一律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五條 故意損壞公物要照價賠償並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使用有害物破壞
公物或他人物品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人身傷害者🛌🏿,開除學籍,並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六條 在宿舍樓、教學樓👨🎨、辦公樓、人行道、綠化地等場所擅自進行文體活動💂♂️,
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且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事故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並
賠償損失。
第四十七條 凡滋事起哄,酗酒等幹擾校園正常秩序,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他人
傷害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並承擔醫療營養費用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有調戲、侮辱異性等流氓行為者🚣,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情節
惡劣、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九條 在教室等公共場所行為不檢🏋🏼,且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
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五十條 利用各種手段侮辱和誹謗他人🧑🎓🦛,惡意傳播不實信息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教育不改或造成惡劣影響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十一條 利用各種傳媒進行非法活動▶️,侵害他人權益👨🦱,發表或散布反動言論和不良信息者,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影響惡劣👨🏻🍳,後果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十二條 以各種形式進行賭博或提供賭博條件者,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態度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十三條 非法占有、扣留、藏匿、拆閱🗼、冒領他人信件👨🏿🦰、包裹、匯款等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次數較多(超過二次)🍼,金額較大或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十四條 凡作偽證者,製造假案者🥘,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由此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十五條 違紀人對揭發者或對學校有關部門開展調查者進行打擊報復的另行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五十六條 擅自在學生宿舍內留宿非住宿人員,非住宿學生擅自留宿學生宿舍者,視情節均應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五十七條 學生進入異性宿舍者及容留異性者均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在異性宿舍留宿者或將異性留宿者視行為及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十八條 違章在學生宿舍內亂拉電線使用電器或明火,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引起火警🥚、火災者🧛🏼♂️,除經濟賠償外,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課堂紀律𓀈,幹擾教師正常上課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六十條 一學期內累計曠課滿16節者給予警告處分🪵;滿24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滿32節者給予記過處分;滿40節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達到或超過60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一節課內遲到或早退超過十五分鐘🥢🛼,視作曠課一節🏓,遲到或早退三次折算為曠課一節。
第六十一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成績記為無效,並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機會。
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者👳🏽♂️,可以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五、違反學院規定👨🏿🚀,嚴重影響學院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秩序,侵害他人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屢次違反學院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三條 對違紀學生,要進行批評或紀律教育。處理結論送交學生本人,違紀學生如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處分決定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院在接到書面申訴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並告知違紀學生,違紀學生如對復查決定仍有異議✌🏻,可在接到復查決定起15個工作日內向學院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
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四條 給予學生處分的審批權限及其程序:由系(部)提出學生違紀情況報告和處分建議並填寫違紀處理單🪪,報院學生處,由學生處核實並聽取學生申辯後作出決定✈️,報院長批準,後將違紀告知單送達,三個工作日內無異議,張貼布告;對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由院務會議研究決定👡。對瞞報學生違紀情況的系和個人,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對學生處分的材料歸入學生檔案。
第六十五條 以前規定若有與細則抵觸的以本細則為準🤲🏼。本細則的解釋權歸學生處。
第三節 附則
第六十六條 在我院參加學習的旁聽🔠、委托培訓的學生也要嚴格執行本實施細則👷🏼。
第六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經院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於2011年9月1日實施,原實施細則自然失效。